15个婚姻家庭法问题详解(附结婚、离婚和财产分割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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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婚姻家庭法问题详解(附结婚、离婚和财产分割案例)「下」
7、想离婚,到哪个法院打官司?
【案例】
甲乙想通过诉讼离婚。甲乙家住A省B市C区,本区内有C区法院,B市中院以及A省高院,该向哪一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分析】
离婚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是级别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域上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C区法院是管辖法院。
8、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定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当事人能否再次起诉?
【案例】
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法院受理之后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因甲乙发生口角,甲一气之下,愤然离去,不顾法官的劝导中途退庭。法院因此作出裁定,原告自愿撤诉。2个月后,甲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分析】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6个月后原告仍有权就原来的诉讼请求重新提起诉讼,6个月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的,必须举证证明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但非撤诉方当事人不受此限。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一般包括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可能引起凶杀、自杀;或发现对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行为等。但法律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本案,甲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必须举证存在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而如果此时,乙提起离婚诉讼则不受此限。
9、在上诉期间内,被判决离婚的一方当事人能再婚么?
【案例】
人民法院判处甲和乙离婚,甲不服离婚判决,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乙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分析】
在上诉期间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离婚判决过了上诉期间,婚姻关系才算正式解除。否则上诉期间内,一方又与第三人结婚,便构成重婚行为。这样做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原则。
10、女方中止妊娠后,男方可以起诉离婚么?
【案例】
甲男与乙女2000年结婚,生有一女,后乙又怀孕,因害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甲男知道后非常生气,向法院提离婚诉讼。
【分析】
《婚姻法》34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离婚诉讼。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离婚诉讼。但女方可以提,而且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时,也不受此限。
根据司法实践,“确有必要受理”主要是指在法定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可能危及他方生命或者女方怀孕是由于与他人通奸所致等。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矛盾激化出现意外,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诉讼请求。
11、离婚案件中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有效么?
【案例】
甲男与乙女结婚并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后乙女发现甲男与她人有染,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诉至法院要求按约定赔偿50万。
【分析】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虽然,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而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责任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夫妻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精神。而且,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应受法律保护。
12、妻子擅自堕胎,丈夫有权请求赔偿么?
【案例】
甲男与乙女是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乙女气愤回娘家生活,期间做了流产手术。甲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乙女赔偿擅自堕胎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
【分析】
乙女不应当赔偿甲精神损失费。理由是:《妇女权利保障法》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进行决定。乙女流产手术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存在对甲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13、离婚时发现另一方有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怎么办?
【案例】
甲乙夫妻感情不和,甲多次提出与乙协议离婚,但乙坚决反对。甲于是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乙知道后很生气,告知甲:既然要离婚,那么所有家产他一分也得不到,他将全部卖掉。问:如何处理?
【分析】
离婚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行为的,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离婚案件中,一方发现另一方可能私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就可以在诉前或者诉中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甲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慎重。只有在证据充分且非常必要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否则,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于离婚后又发现对方有私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14、结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要返还么?
【案例】
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前应乙女家要求给了5000元彩礼,婚后共同生活一年,乙女起诉离婚,甲男要求返还彩礼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
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夫妻,如果生活没有特殊困难,不能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对方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只有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只有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本案,已结婚并共同生活,故返还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15、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情形?
【案例】
2002年甲乙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有一子,2005年甲男与单位同事丙关系密切并发展为同居。06年乙起诉与甲离婚,乙提出甲与他人同居严重违反了夫妻义务,要求甲赔偿损失1万元。
【分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共规定了四种离婚赔偿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可见,婚姻法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除应具备以上过错之外,还应具备:因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离婚。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以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再就是受害方因为另一方的上述行为受到了物质、人身、精神方面的损失。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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